政策法規 REGULATIONS
各響應供應商:
經研究對咸安區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工程第七標段(警苑小區A#~F#宿舍樓及小區內院修繕改造)[HBZC-CG-2019-XN005]磋商文件作出如下修改:
1、第二章“供應商須知”新增
★11.6 若供應商報價低于本項目預算價金額的80%,啟動成本評審。
★11.7磋商小組發現供應商報價明顯低于其他供應商報價,或者明顯低于預算價,使得其磋商報價可能低于其個別成本價的,應當要求該供應商說明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供應商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由磋商小組認定該供應商報價低于成本價,取消其磋商資格。
★11.8根據本章11.7項的規定,磋商小組會根據第三章第八條附件A-1中規定的程序、標準和方法,判斷供應商報價是否低于其成本價。磋商小組認定供應商以低于成本競標的,其磋商資格應當被否決,并用第三章第八條附件A-2記錄評審結果。
2、新增第三章第八條供應商成本評審辦法及成本評審結論記錄表
附件A-1、附件A-2
供應商成本評審辦法
本附件是“供應商須知”的組成部分,磋商小組按照第11.7項的規定,對供應商磋商報價是否低于其成本進行評審和判斷時,適用本附件所規定的辦法。
在滿足下列兩項條件的前提下,磋商小組應當啟動并進行本辦法所規定的評審,以判別供應商的磋商報價是否低于其成本:
2.1供應商的磋商響應文件在本章“磋商步驟及方法”規定的“符合性審查”階段,不存在應當否決的情形;
2.2供應商的總報價-(暫列金額+稅金)-(專業工程暫估價+稅金)低于(不含)預算價總價-(暫列金額+稅金)-(專業工程暫估價+稅金) 80% 的。
磋商小組判斷供應商的報價是否低于其成本,所參考的評審依據包括:
(1) 磋商文件及工程量清單;
(2) 采購預算價;
(3) 施工組織設計;
(4) 供應商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或經算術錯誤修正后的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如果有);
(5) 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部門頒布的工程造價信息(如果有);
(6) 工程所在地市場價格水平;
(7) 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部門頒布的定額或供應商企業定額;
(8) 經審計的企業近三年財務報表;
(9) 供應商所附其他證明資料;
(10) 法律法規允許的和磋商文件規定的參考依據等。
磋商小組對各個供應商價格和影響磋商價格合理性的以下因素逐一進行分析:當出現下列情況時,要求該供應商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1)分部分項工程和單價措施項目清單價格
供應商已標價工程量清單的分部分項工程和單價措施項目與預算價相應項目對比,綜合單價低于預算價相應項目(房建、安裝、仿古、橋梁、隧道20%;裝飾、園林20%以上;市政(不含橋梁、隧道)、單獨土石方、綠化低于招標控制價相應項目35%以上);或者主要材料單價低于預算價相應材料單價25%以上,其中鋼材、瀝青、砼或水泥材料單價低于預算價相應材料單價10%以上。綜合單價的企業管理費和利潤小于等于0;或者所報的主要材料消耗量低于工程量清單實體量。
2)總價措施項目清單價格
供應商已標價工程量清單的單位工程的總價措施項目費與預算價相應單位工程的總價措施項目費對比,其總價措施項目費低于預算價的總價措施項目費40%以上。
3)其他項目清單價格
供應商已標價工程量清單的單位工程其他項目清單中計日工的企業管理費和利潤小于等于0。
4)建設項目總人工費
供應商已標價工程量清單的建設項目的總人工費與招標控制價的總人工費對比,其總人工費低于預算價總人工費的30%以上。
5)未填報的項目費用
磋商小組匯總對磋商報價的疑問,按程序啟動“澄清、說明或補正”程序,發出問題澄清通知并附上質疑問卷,要求供應商進行澄清和說明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磋商小組根據供應商澄清和說明并提交的有關證明材料,判斷供應商的磋商報價是否低于其成本。使用附件A-2記錄評審結果。
如供應商能合理說明或者提供相應證明材料,充分說明低于上述各項定量指標為合理的,并經過磋商小組確認,可視為未低于成本報價。
(1)提供該供應商在近三年中已完成一個類似工程(結構特征和規模相似)的磋商報價、分部分項工程項目報價,考慮價格變化因素后,與本次磋商報價情況近似,同時應由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對該工程結算價出具審價報告,表明該供應商已按磋商報價及合同約定圓滿完成了工程施工,并未發生供應商原因而增加的費用。
(2)能提供該供應商由于使用經省級及以上行業管理部門確認的新技術、新工藝或先進管理辦法,從而降低工程成本的相關材料。
(3)能提供貨物采購合同、發票等可信的證據,以證明其采購到的材料、設備單價低于規定的。
(4)能提供其他有關降低該供應商工程成本的分析報告和證據材料。
磋商小組不接受供應商以自有機械閑置、自有材料等不計成本為由進行磋商報價的澄清和說明。供應商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只要任意一個需供應商澄清、說明的疑問不能令磋商小組認可,由磋商小組認定該供應商以低于成本報價競標,否決其投標。
成本評審結論記錄表
供應商名稱:
需供應商澄清和說明的主要事項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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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商澄清、說明、補正和提供證明材料的情況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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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結論 |
□低于成本 □不低于成本 |
評 審 意 見 概 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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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 商 小 組 全 體 成 員 簽 名 |
年 月 日 |
3、原文12.2磋商響應文件的密封和標記“電子版磋商響應文件應單獨密封在一個密封袋一并提交(報價部分應包含各分部分項的明細子目且是造價軟件的版本)”修改為“電子版磋商響應文件應單獨密封在一個密封袋一并提交(電子版投標報價部分建議采用全費用清單報價(應包含綜合單價分析表等全部內容),且是造價軟件的版本)。”
4、以上修改內容以本次修改為準,其他內容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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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25日